四川省微生物学会官网

学会章程

四川省微生物学会章程

(2020年修改版)

 

第一章 总则

 

本学会的名称:四川省微生物学会(英文译名为 Sichuan Society for Microbiology,英文缩写是SSM。

 

第二条 四川省微生物学会是由微生物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四川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微生物学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微生物学科学技术的力量。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 贯彻民主办会的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 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微生物学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加速实现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挂靠单位是四川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24号四川大学西区逸夫楼,61006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围绕微生物学的学科范围从事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微生物学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民间国际技术合作,促进微生物学发展;

  二、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三、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我省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法规制定和四川省各级政府事务的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四、举荐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五、开展科学论证和科学咨询,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编辑、出版、发行微生物学科类科技书刊;

  六、开展对本会会员和广大微生物学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他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等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及相当上述学术水平者;

 

  (二)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以及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

 

  (三)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一定学历的微生物学界的管理人员,企业人士。

 

个人会员是四川省微生物学会的主体。本会严格按照中国微生物学会制定的个人会员登记号原则,对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号

 

四、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省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四川省科协批准可吸纳为我会通讯会员。

 

五、单位会员:与微生物学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本会与单位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关系。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直接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学会办公室根据入会条件审查入会申请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中国微生物学会颁发会员证,并通报全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通讯会员);

 

  二、积极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除享有以上个人会员的权利外,可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所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应坚持科学真理,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和一切违反科学道德的研究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的活动,经本会书面提示,仍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采用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在任期间,因工作调离、变动或退休等原因,无法履行理事职责的,理事所在单位可向本会提出书面的理事变更或增补申请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后可予以变更或增补,届中变更的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长原则上任期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不得兼任四川省科协所属其它学会理事长职务。常务理事兼任职务不超过两个学会。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理事的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奖励和表彰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 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工作作风民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受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本学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 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15日四川省微生物学会第七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